{{ $t('FEZ001') }}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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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送114年7月28日召開 「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 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紀錄及「常態 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85902A號函 辦理。
二、依前開陸委會函涉及教育人員部分,摘述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訂於115年1月1日正 式施行,正式施行前請各機關就業管用人依據(法規、 契約等)有需檢討修正處,儘速完成,俾利辦理相關查 核作業,後續由陸委會提供相關宣導資料提供各用人機 關(學校)使用。 (二)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機制: 1、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對象及不配合查核處置建議如旨 揭查核人員範圍表,其中教育類別包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等21類「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且未辦理銓敘 審定之編制內舊制職員)。 2、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機制施行後,以每半年為期, 分別於各該年度之5月31日以前、11月30日以前,作為 實施督考期程,並回歸各主管機關自行負責。 (三)各該用人機關(學校)應持續關注專案查核階段未具結 人員,並造冊列管(教育人員部分包括公立學校校長、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同時 應於115年1月1日前將改善情形函報各主管機關(例如各 直轄市立、縣市立公立學校函報地方政府,其他公立學 校函報所屬中央主管機關),並請各主管機關研提具體 措施,督考各用人機關(學校)儘速完成查核;上開報 送之列管情形,請各用人機關(學校)於115年1月1日 起,融入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辦理。各用人機關(學 校)政風單位於上開人員未完成查核前,應提出強化相 關風險管控之具體作為,隨時追蹤管考,並由廉政署統 籌督導。
三、有關依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 化查核機制部分,請依函附「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 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作業說明」辦理,如有疑 義,請按人員類別洽詢相關聯絡窗口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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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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