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 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D號函 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呂專 員,電話:(02)7736-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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