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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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現職人員經核准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依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領有兼職費者,得否 同時支給加班費、其加班費計支內涵及發給機關等疑義一 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屏東縣政府114年12月5日屏府人給字第1145217383號函 辦理。
二、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2條、第4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 行職務時,其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公務人員之加班費支給基準為月支薪俸、專業加給2項 之總和,主管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 240。另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紀錄;借調及支援人員之加班費,應由本職機關支 給。但經協調後,得由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給。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6月2日86局給字第17239號函規定. 略以,因代理職務所生加班,加班費由代理機關支給。
三、考量現職人員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期間係擔 負本職及兼任(代理)職務之職責,爰兼任或代理他機關 (構)學校職務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支 給兼職費者,如因兼任或代理之職務「經指派於法定辦公 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並符合前開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 者,得支給加班費。至其加班費計支內涵,係以本職之月 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為 每小時支給標準。又加班費之發給,參照前開原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86年6月2日函之意旨及加班費支給辦法第8條但書 規定,由兼任或代理機關發給,但經協調,得由本職機關 支給。
四、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5年9月9日85局給字第33044號書函及 本總處歷次函釋與本案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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