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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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以下簡稱本差額補 助)之相關事項補充如說明二,並檢送修正之「公教人員 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配合「因應少子女化對策2.0-好孕三方案」政策之擴大 生育補助方案,行政院以114年12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2466號函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 助規定及本總處以同年月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4671號令訂 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均自本(115)年1月1日生效,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發給方式: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保 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 幣(下同)10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10萬 元扣除公保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 給為原則。所稱「合併發給」係由本總處委託臺灣銀行 人事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辦理核發事宜,被保 險人無須另提出申請。
(二)經費來源:依本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所需經費由公務預 算支應。所稱「公務預算」,係由本總處統籌編列預 算。
(三)發給時點:查預算法第54條規定略以,新增計畫須俟本 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經立法院同意 者,不在此限。本差額補助業已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 策計畫2.0(115年-118年)」,屬新增計畫,須依上開規 定辦理,爰本要點補助對象發給本差額補助之時點分述 如下: 1、本年1月1日後且於上開預算可動支前分娩或早產者: 由臺銀公司先發給公保生育給付,俟預算可動支後再 補發。 2、於上開預算可動支後分娩或早產者:依本要點第5點第 1項規定,由臺銀公司核發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 則。
三、配合前開規定,爰更新旨揭問答集,並置於本總處全球資 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Q&A/福利文康,及eCPA人事服 務網/「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專區/ 法規資料查詢項下,未來問答集如有增修,將逕於上開網 頁更新,不再另行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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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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