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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東園國民小學

校內公告

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與 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 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得 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關於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與 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 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得 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本部97 年3月10日部銓五字第0972909960號書函、105年 3月24日部銓五字第1054085067號函、106年3月3日部銓五 字第1064198975號函及111年8月26日部銓三字第 1115485424號函,放寬依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 人員,於因安胎事由之請假、流產假、產前假、娩假等請 假期間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再進用聘用人員 代理其職務;惟是類聘用人員於上開以外之假別(例如公 差、公假、慰勞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 理其職務。

 二、經酌,為因應我國少子女化現象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考量為利機關即時業務銜接,並簡化行政程序,上開聘用人 員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 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期間,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 代理,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另為利機關實務作 業,與上開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相連之補休假及例假日視 為連續,得由原進用之職務代理人繼續代理。至本部歷次 解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茲舉例說明如下:(一)某聘用人員甲分娩前申請與娩假連接之慰勞假,娩假請 畢後續請慰勞假、事假、病假及補休假等,再辦理育嬰 留職停薪,嗣於回職復薪時旋即接續申請事假等其他假 別,上開連續期間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某聘用人員乙流產假末日為星期五,其於次星期一續請 病假,上開流產假至病假期間視為連續,得再進用聘用 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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