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7月22日臺教師(二)字第1130071257A號函辦理。
二、 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至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公費生倘於義務服務期間調用至縣市政府教育處服務一節,不符上開辦法義務服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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