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辦理。
二、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教育部國教署前以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本府112年11月30日府教學字第1120182279號函諒達)請准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在案。
三、為使執行上有所依循,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說明如下:
(一)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 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 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 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 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 專業發展,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
(三)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 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 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 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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