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0893號函辦理。
二、 本案業於113年4月17日府教學字第1130067866號函(諒達)轉各校周知。
三、 旨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0671號函說明三內容誤植為「解聘且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謹更正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說明二本府之公文同步更正說明三內容如前述,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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