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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東園國民小學

校內公告

轉知: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縣(市)內介聘作業,不得逾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下稱介聘辦法)之範疇。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500749號函辦理。

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惟查國民教育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基此授權,訂定介聘辦法,且介聘辦法第2條規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現職教師之介聘,依本辦法辦理。」

三、承上,達成介聘之教師若無介聘辦法第10條規定之情形略以,「一、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各該主管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介聘處分。二、有第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或介聘辦法第11條規定之情形略以,「達成介聘之教師,未依前條第1項規定至介聘學校報到或放棄介聘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無故未報到或放棄介聘者,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

四、爰上,參加介聘作業之學校及申請介聘之教師均應遵守介聘辦法,俾教師介聘業務得以順利推展。而直轄市、縣(市)政府雖得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本權責辦理所轄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縣(市)內介聘作業,惟避免逾越中央法規介聘辦法之範疇,或對達成介聘教師以行政規則增加中央法規所無之限制與懲處。



{{ $t('FEZ003') }}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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