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月17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241號函辦理。
二、 本府113年1月12日府人考字第1120198730號函(諒達)略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先予敘明。
三、 聘僱人員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慰勞假日數」,準用前開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一) 屆滿65歲離職。
(二) 亡故。
(三) 於聘僱預算員額內依聘用條例及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聘僱用之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及其復職。
四、 至非屬上開事由之聘僱人員,當年度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請領相關事宜,仍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五、 檢附人事總處原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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