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73985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97年4月9日台人(三)字第0970052729號函略以,教師服役期滿退伍,其退伍日或次日如適逢星期例假日而於例假日之次日辦理回職復薪者,以退伍日之次日至實際回職復薪日前之期間,因非屬義務役軍職年資,爰經學校續聘代理該段期間之年資,自非屬代理兵缺性質,又該段代理期間亦非合於採計退休之懸(實)缺代理年資,爰不得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三、次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略以,教職員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四、據此,本府所屬教職員辦理退休時,如具96年12月31日前代理留職停薪服義務役教師之代理年資,請學校查證並檢附該段年資之服務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之備註須加註被代理教師服兵役期間,並註明「退伍日」及「返校復職日」)、其他佐證資料如代理兵缺之令或函、敘薪通知書..等。
五、檢附原函及旨揭函釋電子檔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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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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