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4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00133071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機關聘僱人員之「加班補償結算機制」與「續行補休」說明如下:
(一)契約存續期間,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機關應計發加班費。
(二)聘僱人員因離職(契約期滿或終止)或亡故,無法補休假之加班時數,機關應計發加班費。
(三)另實務作業上,多有聘僱人員離職同日再經原(新)機關續(新)聘僱且年資銜接之情形:
1、離職同日再經原機關續聘僱者:
(1)考量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補休假時數,經原機關續聘僱後續行補休,執行上尚無窒礙,爰是否得續行補休,尊重各機關管理權責。
(2)各機關如欲採續行補休之作法,應於契約明定;如未明定,應結算加班費。
2、至離職同日並經新機關聘僱者:於原機關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補休假時數,離職時應由原機關計發加班費予以結算。
三、基於聘僱人員係由各機關自行依契約定期進用,在考量該等人員健康權之前提下,各機關本應覈實指派加班,並預為安排規劃及時之加班補休機制。又保障法第23條修正規定係自本年1月1日施行,爰有關聘僱人員續行補休及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以施行日(即本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四、檢送行政院原函電子檔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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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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