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111年10月14日客會語字第11167010552號函辦理。
二、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3條規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另據《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明定保障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的傳承、復振及發展,以尊重我國語言文化多樣性。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三、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是傳承臺灣客家語言文化之重鎮,只有讓客語成為在地主流的語言或者多元主流語言之一,客語才能永續發展。期盼公部門率先以客語為公事語言,共同開口講客語,讓客語成為生活中常用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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