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新竹市東區東園國民小學

校內公告

轉知有關長期代理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聘任後婚假核予、天數計算疑義一案,請參閱。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101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27492號函及復貴校111916日新北國人字第1110004520號函。

二、        依前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說明略述: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及國教署108111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132541號函略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118日總處培字第1080047071號書函規定略以:「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所稱之聘僱人員,其婚假依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條第1項規定核給。又聘僱人員如於到職前登記結婚,其婚假之給予,得依銓敘部95711日部法二字第0952670123號書函辦理。……。」。

三、        爰上,貴校所詢「長期代理教師聘任前於11182日登記結婚,並於同年820日到職起聘,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所訂婚假日數14日,扣除結婚登記日起至未到職前之上班日數14日後,已無剩餘婚假。」。惟本案所詢事項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校依前開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 $t('FEZ003') }} 2022-11-08

{{ $t('FEZ014') }} 2023-12-31|

{{ $t('FEZ004') }} 2022-11-08|

{{ $t('FEZ005') }}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