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1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27492號函及復貴校111年9月16日新北國人字第1110004520號函。
二、 依前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說明略述: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及國教署108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132541號函略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1月8日總處培字第1080047071號書函規定略以:「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所稱之聘僱人員,其婚假依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條第1項規定核給。又聘僱人員如於到職前登記結婚,其婚假之給予,得依銓敘部95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52670123號書函辦理。……。」。
三、 爰上,貴校所詢「長期代理教師聘任前於111年8月2日登記結婚,並於同年8月20日到職起聘,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所訂婚假日數14日,扣除結婚登記日起至未到職前之上班日數14日後,已無剩餘婚假。」。惟本案所詢事項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校依前開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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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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