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7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0002614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函電子檔各1份。 |
二、 | 依前開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函略以,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該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又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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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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