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6月28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84128E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完善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處理機制,並提供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及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包括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法律效果及審議程序;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教師涉及性平及兒少體罰霸凌案件時,應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明定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機制;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違法之虞時之處理方式;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並應就專業發展之方式、獎勵相關事項訂定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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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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