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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