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新竹市東區東園國民小學

東園大小事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 員會已公告民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為落實公 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相關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及各地方選舉委 員會已公告民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為落實公 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辦 理。

 說明: 

一、中選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本(115)年8月20日發布 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將於同年8月31日至9月4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請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確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 行政中立。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 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 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 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 法相關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 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有關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依 中立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 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 一定之行使,至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 宜,或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 中立法之規定。

 三、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 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此外,依 同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 布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起至投票日止,應禁止政黨、公 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造 訪活動,並應於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各出 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以維政府機關 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四、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本部已將中立法相 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解釋函 令/捌、服務;公告資訊/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界查 參,併予敘明。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8-31|

{{ $t('FEZ005')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