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 衛辦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申訴事件已撤回申 訴」之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安衛辦法第33條規定:「(第一項)職場霸凌之申訴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接獲申訴之機關應不予受理:……五、 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第二項)前項第五款之撤回 申訴,機關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第 三項)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 會議,決定是否受理,……」所稱「申訴事件已撤回申 訴」,係指「同一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撤回申訴後重行 提起申訴」;至申訴人「撤回申訴」之意思表示,係於機 關收受撤回申請時,即發生效力,爰機關毋須再依安衛辦 法第33條第3項規定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二、又機關(防護委員會)如認該事件仍有處理必要,自得本 於權責依安衛辦法第34條、第37條及第38條所定期限繼續 調查,並作成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
{{ $t('FEZ003') }} 177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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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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