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 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54200084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教育部發布令影本及修 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D號函 辦理。
二、相關電子檔可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 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人事處莊專員, 電話:(02)7736-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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