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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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 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 布;檢送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 理。
二、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 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 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 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 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 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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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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