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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東園國民小學

東園大小事

修正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問答集Q&A」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檢送修正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 簡稱調查表)及「問答集Q&A」,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 辦理。 

說明: 

一、依監察院民國114年8月25日院台內字第1141930512號函辦 理。 

二、查本部前為利調查表之理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未 諳法令而觸法,爰修正調查表,並配合修正後內容製作 「問答集Q&A」,於113年9月6日部法一字第1135742621號 函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據以辦理機關現職人員及新進 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事宜。

 三、茲以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1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3所稱「其他具有營 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 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且近來屢接 獲各機關人事單位或公務人員建議調整調查表項目2所詢事 項,爰再酌予修正調查表文字及「問答集Q&A」部分內容。又修正後之調查表及「問答集Q&A」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併請貴機關 (構)要求適用服務法之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 以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以上開最新修正之版本填 具,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等情 形,以落實服務法相關規範。

 四、另考量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 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 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是貴機關(構)就所屬人員填 載之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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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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