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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園大小事

因應行政院本(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因應行政院本(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 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 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請加強宣導並依說明四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本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諒達) 辦理。

 二、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 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6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 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 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 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 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 辦理。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 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 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 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三、復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略以,如有臨時會見 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 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四、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加強向所屬宣 導本次赴港澳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又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 業,本總處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以下簡 稱WebITR系統)刻正配合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 增列警示文字;各機關如非使用WebITR系統,請配合調整 自行開發之差勤管理系統相關頁面並增列警示文字。 

五、檢附陸委會提供之赴港澳警示文字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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