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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東園國民小學

東園大小事

教師職前 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 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 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 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 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 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 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 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 育實習。

 三、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 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 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 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四、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 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 生效。爰請學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 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五、教育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 及教育部歷年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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