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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東園國民小學

東園大小事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教育部合辦活動獎勵計畫

{{ $t('FEZ001') }} 環衛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教育部合辦活動獎勵計畫

壹、依據

一、 落實環境教育法第 16 條,督導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 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二、 落實執行環境基本法第 9 條,普及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 展相關之教育及學習,加強宣導,以提升國民環境知識, 建立環境保護觀念,並落實於日常生活中。

貳、 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教育部

參、 目的 為培育國家淨零人才,並增進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生 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環境教育議題學習,強化核 心素養及探究與實作精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教育部共同合 作,藉由各項活動之推動辦理並訂定獎勵措施,擴大師生參 與、促進學習,特制定本原則。

肆、 獎勵原則

一、 適用範疇 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教育部共同合辦,且為歷年具延續 性之全國競賽類活動;規模為全國性,獎項取得具有一定門檻 或難度者。

二、 獎勵對象 參與活動獲獎之教師及學生。

三、 獎勵建議

  (一) 行政獎勵:

   1. 屬個人參加之競賽類活動獲獎者:第 1 名記功 1 支, 其他入列名次記嘉獎 2 支,佳作記嘉獎 1 支。指導學 生參賽教師第 1 名記嘉獎 2 支,其他入列名次記嘉獎 1 支。

   2. 屬團體參加之競賽類活動獲獎者:教師第 1 名記功 1 支,其他入列名次記嘉獎 2 支,佳作記嘉獎 1 支;學 生得參照教師獎勵方式,由學校本權責自行給予獎 勵。

   3. 主辦機關代辦中央府、院層級競賽類活動獲獎者:教 師及學生不分個人或團體,第 1 名記功 2 支,其他入 列名次記功 1 支,佳作記嘉獎 2 支。    

   4. 本原則適用之競賽類活動經主辦機關認定屬難度高 或成效卓著者,得酌以提高獎勵額度。

  (二) 實質獎勵:獎金(禮券)、獎狀(牌)等,依各活動核 定簡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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