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生教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1.管教學生相關法規: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違法處罰及體罰態樣
(1)直接體罰: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屁股、敲頭、拍後腦勺、推、踹、捏、搖、拋或責打身體其它部位等,親自對學 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行為。
(2)間接體罰: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人,對學生身體施加上開之強制力,如:命學生自打或互打耳光等。
(3)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4)體罰定義:「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的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 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認定及判斷重點在於:是否涉及身體強制力或責令採特定動作,若相同行為對「我」 實施,會不會感到痛苦或身心受傷。
(5)體罰以外之違法(指刑法)處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6)其餘單純之不當管教,如連坐、罰款、過度抄寫等,亦在禁止之列,亦請一併廣為宣導。
{{ $t('FEZ003') }} 2023-04-24
{{ $t('FEZ014') }} 2023-05-24|
{{ $t('FEZ004') }} 2023-04-24|
{{ $t('FEZ005') }}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