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生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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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了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權,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製作宣導海報,並翻譯成英文、印尼文、越南文、菲律賓文及泰文等5種語文。
**名詞定義
一、人口販運: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二、人口販運被害人:遭他人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被強暴、脅迫、恐嚇、監控,或被施以藥劑、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並被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於國內外或使之隱蔽之人或未滿 18 歲從事性交易者,無論其是否出於自願,均視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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