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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東園國民小學

東園大小事

公告「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 $t('FEZ001') }} 生教組

{{ $t('FEZ002') }} 學務處|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10年8月23日府教學字第1100127726號函發布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指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

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之訂定與實施,應以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保障學生學習為必要,不得牴觸憲法、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相關法令及本要點之規定,並應符合明確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等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四、獎懲旨在鼓勵學生發展正向行為,引導其養成尊重他人與守法習慣,宜優先採取公開獎勵與輔導方式,並視學生個別差異,予以適當懲罰。其實施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行為時之年齡。

(二)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四)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外在情境影響。

(五)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七)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八)行為之次數。

(九)行為後之態度。

(十)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五、學生獎懲之措施包含:

(一)獎勵:口頭嘉勉、公開表揚、刊物登載、獎狀獎品或獎金、其他適當之獎勵,或核予嘉獎、小功及大功等書面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核予警告、小過及大過等書面懲罰,或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辦理

六、學校依注意事項第二十六點採取特殊管教措施,其討論與議決應由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之。

本會之任務、組織與運作由學校明定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並應報本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七、本會委員應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因特殊事由致組成未能符合者,應專案函報市府。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處理學生獎懲事件,其委員之迴避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會得視學生獎懲事件之屬性,決議邀請特殊教育、心理、法律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到場說明或提供諮詢。

九、本會因學生違規而為處分前,應秉持公正公平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給予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意見之陳述與說明得以書面為之。

十、本會會議之議決,以無記名表決為原則。

    全體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就案件之評議及復議過程、個別委員意見、受獎懲學生及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隱私,負保密義務。

十一、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

      務。

十二、本會決議後,應作成評議決定書,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懲依據,以及對結果不服之救濟方式,報請校長核定後,通知受懲處學生和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時並得請法定代理人配合輔導。     

十三、本會對學生為懲罰處分後,學校應持續追蹤,提供必要之輔導資源,並規劃妥善之學輔教育措施,強化其法治教育概念。

學校並得設立獎懲相抵機制,提供學生銷過機會,以協助其建立正向行為。

十四、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權益受損害者,得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五、學校於推動人權法治教育時,得規劃涵蓋學生獎懲規定之宣導或研習,以落實民主法治精神於校園活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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