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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原則1070307

{{ $t('FEZ002') }} 教務處|

新竹市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原則

108年7月5日府教輔字第1080107296號函

一、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柒、實施要點五、(一)3、所定,持續提升教學品 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於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實施教師及校長公開授課,並進行專業回饋。

 

二、為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程與教學提升方案,活化教師教學内涵,提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質。

 

三、經由公開授課及課堂備課討論,教師彼此切磋教學方法、觀摩班級經營,形成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形塑教師專業成長支持系統。

 

四、激勵教學領導與典範學習,落實專業對話,深化教師專業內涵,提升教學品質。

 

五、 依據本原則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視同授課人員:

1、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六、 公開授課辦理原則:

(一) 各校授課人員應在服務學校,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以校內教師觀課(以下簡稱觀課教師)為原則。

(二) 各國民中、小學應衡酌學校特色與資源及校園文化,建立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方式與策略。

(三) 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如家長參加公開授課應遵守「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家長參與公開授課原則(見附件)

(四) 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事先規劃;其規劃事項,得包括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觀課人員,該節課以全程參與為原則。

(五) 授課人員應依規定提出公開授課申請,由相關處室彙整核定,於每年3月31及9月30日前,公告於學校網頁。

(六) 各校授課人員,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公開授課。學校依教育處來文填報公開授課執行情形,如有實施困難之學校,由駐區督學予以協助。

 

七、 公開授課規畫與實施方式如下:

(一)公開授課教學時間,每次以一節為原則,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

(二)共同備課,得於公開授課前,與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合併辦理;並可籌組教師專業學習社群辦理。

(三)教學觀察,授課人員應邀請至少一位以上教師入班觀課,並得提出教學活動設計或相關表件,供觀課教師參考與紀錄,以利專業回饋之進行。

(四)專業回饋,應由授課人員及觀課教師於公開授課後,就該公開授課之學生課堂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記錄,進行研討。

(五)得結合教育處教師專業成長相關研習與計畫辦理之。

 

八、 授課教師及觀課教師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教學觀察及所提供之專業回饋紀錄,由服務學校依實際參與備課、觀課、議課狀況核給「研習時數」證明。

 

九、 辦理公開授課績效優良之相關承辦人員(1-4人),依「新竹市教育人員獎懲規定」依獎勵標準表類別三辦理各項活動,敘嘉獎1次,予以獎勵。

 

十、 授課人員公開授課且表現優良者,依「新竹市教育人員獎懲規定」依獎勵標準表類別二服務考核項一敘嘉獎1次,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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