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 觸法」中英文版圖卡1份,請廣為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市衛生局115年8月18日衛國健字第1150022209號 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 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為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該署特製作旨揭圖卡,內 容為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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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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