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3月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0522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為辦理國教署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該署擬於115學年度商 借國立學校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以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尤佳。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15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四) 辦理業務:學前教育行政、課程教學、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教師,於115年4月8日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不候,請見諒。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3-09|
{{ $t('FEZ00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