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處|
說明: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二、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導盲幼犬進入公共空間,及加強宣導「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觀念,本署製作宣導影片及橫幅,請協助推廣及周知所轄單位。
三、旨揭宣導影片已公布於本署官網(短網址路徑為https://reurl.cc/eVLLWm ) 及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https://dpws.sfaa.gov.tw/)導盲犬專區, 歡迎逕行於非營利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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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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