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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重申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 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就實際情形擇一請 領,並補充說明住宿費及雜費之處理原則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查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之請領,本總 處前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意見,以103 年5月19日總處培字第1030032201號書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如有於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後1日休 假者,其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由當事人就實際情 形擇一請領,且為避免有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當事人 於提報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及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均應 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按:109年起放寬使用國旅 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嗣以105年2月26日總處培 字第1050033833號書函請各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於休假 補助費申請表備註增列「不得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 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之警語。

 二、因出差旅費除交通費外,尚包括住宿費及雜費,其支給之 處理原則,經本總處轉據主計總處114年11月17日主預字第 1140103667號書函意見如下:(一)住宿費:交通費與住宿費皆屬因公出差實際發生之支 出,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報支要 點)規定,應於報支上限範圍內覈實報支,鑑於兩者費 用性質相同,爰住宿費宜比照前揭交通費處理原則,由 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就休假補助費及出差旅費擇一請 領。 (二)雜費: 1、依報支要點規定,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 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該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 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 支),依其規定辦理。 2、查雜費係供出差人在外業務聯繫電話費、傳真、影 印、短程車資及購買車票手續費等雜支之用,項目金 額小、數量繁,基於成本效益原則,且為提升行政效 率,爰不論實支金額多寡,均採定額報支方式辦理, 並得在上開每日400元範圍內自行訂定報支規定(如半 日、出差距離10公里按半數支給)。 3、基於雜費屬定額報支,與交通費、住宿費報支方式不 同,爰倘經機關認定屬出差,可依報支要點規定支 9 第 2 頁,共 3 頁 領,應無與休假補助重複支給之問題。

三、另現行國旅卡檢核系統尚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以 國旅卡刷卡墊付之交通及住宿等差旅費,為避免公務人員 因不熟悉規定而有重複請領情事,請各機關人事單位加強 宣導相關規定;公務人員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對 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亦應主動刪減,再行辦理後續 補助費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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