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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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加強宣導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下稱防治指引),詳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146003724A號函辦理。
二、依據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 性平法)第21條規定:「(第1項)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 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 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 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 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 及救濟方法。(第2項)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 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 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第3項)學校應積極推動校 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 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三、次依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8條規定:「(第1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 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2項)校長或教職員工 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 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 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 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3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 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2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 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四、為協助學校教育人員提升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 之防治知能,教育部113年5月29日上函研編防治指引提供 參考,本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 依據教育部函示之辦理方式,調整改依下述方式落實辦 理:
(一)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21條 第2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
(二)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 防治知能,請學校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 時,將教育部研編之防治指引納入宣導事項;針對學校 學生得納入全校集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宣導,以提升學生 之相關知能。 (三)有關教育部研編防治指引之相關執行疑義,請逕洽本署 學務校安組業務承辦人陳先生(電話:04 3706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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