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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各1份

{{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檢送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 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各1份,請加強宣導並 轉知所屬落實辦理。 

說明:

一、依陸委會本(114)年9月30日陸法字第1140401146號函辦 理。 

二、查本總處前分別依陸委會本年4月7日函及行政院本年9月10 日函,以本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40014105號函及本年9 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均諒達),轉請行政 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加強宣導公務員赴陸港 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 可,並配合調整差勤系統相關頁面及增列警示文字。 

三、復查行政院業以本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 (諒達)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無附件 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四、依陸委會旨揭精進措施,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加強宣 導,並督導所屬各機關(構)人事機構落實辦理下列事 項: (一)熟稔相關法規,避免發生延遲通報(例如未依期限至內 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完成案 件報送),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 職等以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並確 實向機關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 (二)落實及時至本總處「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 報送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 人員)名冊資料。 (三)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教 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 或初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 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 果。請轄有公營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確實轉知。

 五、另為利各界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陸委會已製作宣傳圖 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https://www. mac.gov.tw/CSGTC/News.aspx? 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供各機關 內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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