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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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教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決議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者,對於議處權責學校尚有疑義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83360號函辦 理。
二、查教師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教師有第1項第4款至第6款 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 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20條第1項及專 科學校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次查代理及代課教 師聘任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略以:「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期在3個月以上,有前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情形之一 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予以終止聘約。」。
三、旨揭教師(含上開規定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經由事 件管轄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並決議解聘及終身不得聘 任,按其所屬處理如下:
(一)無現所屬學校者(即離職或退休),逕報事件管轄學校 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教師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參 照)。
(二)有現所屬學校者,其議處程序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 條第3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移 送現所屬學校議處;爰由事件管轄學校將調查報告及處 理建議移送現所屬學校(性平會)審議,通過後報現所 屬學校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或終止聘約。
四、倘議處權責學校與事件管轄學校意見不同時,除依性平法 第41條第1項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 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平會之調查報告」辦理外, 議處權責學校應依本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4741B號函作成原措施,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且教示申復,俟申復有理由且僅涉及終局處置(議 處)有瑕疵,由議處權責學校重為決定或另為適法之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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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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