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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訊息專區

教育部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師資培育相關業務,請轉知所屬專任教師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作業原則」暨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1368A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規劃於114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3、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    商借名額:綜合企劃科1名。
(五)    辦理業務: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維運及督導、教育實習經費補助等。
三、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14年6月6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子信箱:wenchin@mail.moe.gov.tw,連絡電話(02)7736- 6309,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    檢附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含簡歷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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