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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東園國民小學

行政公告訊息專區

轉知-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而有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辦理。
二、    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而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解釋令(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39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 $t('FEZ003') }}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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