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為審查民眾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申請教育程度註記案件,內政部承辦人員改以傳真查證民眾之教育程度,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14年3月5日台內戶字第1140241171號函辦理。
二、 按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及第16點規定略以,教育程度資料蒐集方式,包括當事人以自然人憑證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更新教育程度資料,經查證不符者,不予註記。
三、 為辦理旨揭案件查證事宜,該部於114年1月9日台內戶字第1140240237號函(諒達),接獲該部查詢電話時,協助確認該民眾之教育程度。惟因有學校反映透過電話查詢,恐有詐騙之疑慮等情事,爰修正旨揭案件查證方式,改由該部承辦人員傳真(格式如附件)查證民眾之教育程度,屆時請學校協助確認民眾之教育程度,俾利辦理後續註記事宜。
{{ $t('FEZ003') }}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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