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周國偉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 有關代理教師曾任代用學校代理教師之年資,其年資可否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39974號函辦理,並復貴校113年11月20日竹竹中人字第1130006430號函。 |
二、 | 本案經本府教育處審認,依據教育部97年8月15日台人(二)字第0970144057號函,定位代用國中之屬性為私立國中,私立學校教職員工所支待遇福利項目及其實支數額,係由各校董事會視學校財務狀況,本於權責自行訂定核給標準(如附件1)。 |
三、 | 復依「一百十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略以,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對象為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同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規定略以,考試錄取分發(配)訓練或學習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比照辦理(附件2)。茲以代用國中之屬性為私立國中,其教職員(含職務代理人)非屬上述發給適用對象。 |
{{ $t('FEZ012') }}
{{ $t('FEZ003') }} 2025-02-25
{{ $t('FEZ014') }} 2025-03-27|
{{ $t('FEZ004') }} 2025-02-25|
{{ $t('FEZ005') }}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