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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訊息專區

有關人民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 $t('FEZ001') }} 周國偉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有關人民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案,請確實依訴願法第58條暨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於收受訴願書次日起20日內檢卷答辯到本府,請轉知所屬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第1項)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第2項)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第3項)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邇來屢有原處分機關收受人民訴願書後,未依上開規定於收受訴願書次日起20日內檢卷答辯到本府,影響人民訴願權益,爰請貴機關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以杜類似情事一再發生。
三、另依行政院秘書長91年11月12日院臺訴第0910090994號函附會商「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檢卷答辯時效事宜」會議紀錄,會議結論(一):「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到訴願書後,請立即通報本院並一併移送訴願書,另自留影印本檢卷答辯。」,爰請於檢卷答辯時,一併將訴願書正本(須有機關收文日期章)檢送本府。


{{ $t('FEZ003') }}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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