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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訊息專區

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 $t('FEZ001') }} 周國偉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 點」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 點」(以下簡稱獎勵金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 院會同行政院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1145789264號函辦理。
二、獎勵金實施要點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 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 ,以及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
三、又本次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各機關學校就施行日 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 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另依獎勵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1 項第3款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所定 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 係由本人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發給,爰請各機關學校 秉持服務精神,主動清查並通知符合該款所定要件之現職公 務人員儘速提出申請,以避免遺漏。
四、檢附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份。


{{ $t('FEZ003') }} 2025-02-17

{{ $t('FEZ014') }} 2025-03-19|

{{ $t('FEZ004') }}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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