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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

{{ $t('FEZ001') }} 周國偉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請轉知 所屬專任教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作業原則」(下稱商借原則)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下稱國教署)114年2月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45400502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 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 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 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本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4年3月31日(星期一)前將填妥之 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承辦人員信箱(e- 2215@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 宜。 四、檢附本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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