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113年1月19日總處給字第1134000141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1份(如附件)。
二、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依據教育部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三、 請各機關學校提醒申請人:教育部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1萬7500元。如欲擇領公教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萬7500元款項退回學校,或事先請學校改印未減免單據辦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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