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處|
主旨:檢送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
二、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請貴校加強宣導,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
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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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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