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19日臺教師(四)字第1120058967A號函辦理。
二、依據該部88年10月11日台(88)人(三)字第88117089號書函:公立學校教師於民國85年1月3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擔任實缺、懸缺代課年資(兵役代課教師須於代理當時已依本部核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審查、登記、檢定或進用有關規定,取得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者),於補實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後,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均准予併計。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後擔任實缺、懸缺代課教師(兵役代課教師須於代理當時已具任教類別學校教師資格),於補實為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時,得一次補繳該段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退休年資。……基於一資不作二用及公平原則之考量……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實缺、懸缺代理(課)及試用教師之年資,經折抵為教育實習者,於補實後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及撫卹時,不予採計;惟顧及信賴保護原則,其於本函釋發布前已辦理折抵實習並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
三、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檢定及實習辦法)第32條規定略以:「……依下列程序辦理複檢合格後,按前條規定發給合格教師證書:一、現職人員:由服務學校報請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二、非現職人員:由當事人自行報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92年8月27日廢止)。
四、依上開檢定及實習辦法第32條規定,任教年資折抵1年教育實習之審查認定,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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