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聘任之代課、代理教師延長聘期:
(一)自111學年度第2學期起給予代理教師12個月完整聘期,已聘任在案的代理教師不追溯起聘日聘期迄日延長至112年7月31日止。
(二)111學年度第2學期各校辦理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或再聘,聘期始日則皆為112年2月1日,並以實際到職日聘任111學年度第二學期聘期延至7月31日止,以銜接112學年度完整聘期。
二、112學年度起之代理教師自112年8月1日(或該員實際到職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核給全學年聘期。
{{ $t('FEZ003') }}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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