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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訊息專區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函,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參閱。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1014日總處培字第111002214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電子檔一份)

二、        查中國大陸《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4條並規定:「......台灣地區居民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規定。」公務員報考中國大陸國家司法考試及參加實習,恐有認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1項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

三、        另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申請進入中國大陸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現階段政府並未開放公務員赴陸進修,且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機關相關實習訓練工作,並由陸方對我方公務員進行考核,此舉將對國家整體利益及尊嚴造成重大傷害。

四、        綜上,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



{{ $t('FEZ003') }}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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