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辦理。
二、 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三、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2022-08-19
{{ $t('FEZ014') }} 2023-12-31|
{{ $t('FEZ004') }} 2022-08-19|
{{ $t('FEZ005') }}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