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新竹市東區東園國民小學

行政公告訊息專區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業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請參閱。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法二字第1115467159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

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作本次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1. 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 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 將現行「陪產假」之假 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參酌性工法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2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 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四、檢附原函、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t('FEZ003') }} 2022-07-12

{{ $t('FEZ004') }} 2022-07-12|

{{ $t('FEZ005') }} 108|